融資方法有兩種

(1)以應收款項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

(2)將應收款項出售

 

一、以應收帳款擔保借款

1.一般擔保-以"全部應收帳款"為質押品,向「銀行」融資。通常銀行會依應應收帳款金額提供信用額度,企業在該額度內可以進行短期的循環借款

循環貸款:(比如說限額300萬,借了20萬,利息有5萬,那還可以再借275萬)

 

企業借款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貸記短期借款(應付票據)

應收帳款提供擔保之資訊,只須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無會計處理。

 

2.特定擔保-以特定應收帳款為擔保品,向「金融機構」融通資金。通常會正式簽約並有下列三點規定

(1)借款額度:通常為應收帳款的一定比例,如70%

(2)手續費及利息計算方式

(3)由何方收款及是否通知顧客:通常仍由借款公司收款,故可不通知顧客

 

公司特定應收帳款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仍會按借款金額另開票據,並以由該特定應收帳款收到之現金定期送交借款之金融機構,借款公司自行吸收銷貨退回、折讓、折扣等有所致應收帳款減少的損失,並承擔呆帳之風險→金融機構對擔保品之應收帳款有「追索權」,當欠款顧客不付款時,借款公司仍應就開立票據之本息負償還之責。

(帳款所有權未移轉,公司特定擔保屬於一般借款,因此即使顧客不償還金額,公司仍負償債之責)

 

二、應收帳款之移轉

1.移轉之形式

應收帳款移轉係指企業在銷貨之前或之後,將擁有應收帳款之風險及報酬或控制權直接或間接轉予他人,並取得現金。(銷貨之前轉移風險及報酬或控制權?)

依據IAS39之規定,符合以下之一,視為應收帳款之移轉

(1)移轉收取該應收帳款現金流量之合約權利

(2)保留收取該應收帳款現金流量之合約權利,但承擔將該現金流量支付予一個或多個收受者之合約義務,並符合特定條件

 

(1)移轉應收帳款予客帳代理商(Factor)→供應商(出讓人)由顧客下訂單後要求客帳代理商(受讓人)調查顧客信用,供應商交付顧客商品後,由客帳代理商給付現金給出讓人,最後由顧客支付貨款予客帳代理商

(這似乎是銷貨前轉讓應收帳款的例子,至於之後轉讓就很普遍)

(2)應收帳款移轉證券化

係指移轉人將應收帳款信託予受託機構或移轉給特殊目的公司,由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以該部分應收帳款為基礎,發行受益證券以獲取資金之行為。

受益證券係指特殊目的信託之受託機構依金融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所發行,以表彰受益人享有該信託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之受益權力持分支權利憑證或證書。

應收帳款移轉之證券化與直接移轉予客帳代理商有下列差異:

  移轉之對象通常不只一個。

  手續費較低,應收帳款之品質通常較高。

  有關帳款之收取相關事宜仍由移轉人處理。

應收帳款移轉時針對顧客未能付款之清償責任,訂有「追索權」條款。

無追索權的移轉在顧客未能付款時,出讓人不需代為清償,因此帳款無法收回之風險係由受讓人承擔

帳款無法收回風險仍係由出讓人承擔,是為有追索權的應收帳款移轉。

 

移轉視為出售或擔保借款之辨認

(1)移轉所有權幾乎全部風險及報酬

無條件出售金融資產,或出售金融資產並擁有可依再買回時之公允價值再買回該金融資產的選擇權,均視為移轉所有權之幾乎全部風險與報酬的情況。

在此情況下,企業應將金融資產之移轉視為出售,除列該金融資產、將移轉產生或保留支任何權利義務單獨認列為資產或負債,並認列出售金融資產損益。

→無條件出售自然沒有承擔後續風險報酬情況,另外若是依照公允價值(等於市場上買回類似的東西)的附買回選擇權自然也可移轉所有風險及報酬,因不執行就與公司無關。

(2)保留所有權之幾乎全部風險及報酬

出售金融資產並附有依固定價格或售價加債權人報酬再買回之約定者屬之。此時企業應將金融資產之移轉視為擔保借款,持續認列該金融資產,並認列借款之負債。

→字面上看起來就是沒有要出售的意思,未來還會買回,因此不屬於幾乎完全出售

(3)未移轉或保留所有權之幾乎全部風險及報酬

先決定移轉人未移轉或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之幾乎全部風險報酬,再決定是否保留對該金融資產之控制。

如果受讓人具有將該資產整體出售予無關係之第三方的能力,無須對移轉加入額外限制即可單方面行駛該能力,則移轉人未保留控制,其他則視為移轉人保留控制。

移轉人未保留控制之金融資產移轉,視為出售;而保留控制之移轉則視為擔保借款。

所謂控制是指受讓方有無出售該帳管與無關係者之能力,前提是移轉人未移轉或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幾乎全部風險及報酬(這是指利益部分),保有控制權等於仍對該利益有控制能力,因此只能視為擔保借款。

 

移轉之會計處理

-不論是出售或擔保借款,移轉應收帳款所產生之銷貨退回、折讓、折扣均由移轉人負擔

受讓人為防付款後前項導致權益受損,通常再支付價款扣出手續費外,還會保留一定帳款比例備扣,俟帳款全部結清後再依據實際發生數結算應收或應退之金額(類似保證金概念)

(1)視為出售

出售時,手續費屬於受讓人之收入、出讓公司之「出售應收帳款損失」(出售金融資產產生之損失,很直觀)。

如果附有有限追索權,此時出讓人未移轉或保留所有權之全部風險及報酬,亦未保留控制,視為出售,但尚需承擔債務人不付款時之代償義務,因此必須認列追索權負債,而使前述出售應收帳款損失增加

債務人不付款又具有追索權時,權責仍在出讓人身上,因此屬於出讓人對受讓人之義務,故列為追索權負債,而平衡使出售應收帳款損失增加(追索權負債因應呆帳而生)

信用卡銷貨則是類似,但是屬於無追索權,且收受手續費在公司帳上通常列為費用而非出售帳款損失。

(2)視為擔保借款

因為是擔保借款,不是出售帳款,所以改以應收帳款轉移負債(或應付票據)取代應收帳款(貸方)

 

應收帳款貼現

原理:票據貼現即是將到期價值預先借出,因此收現即為到期值扣除貼現息

步驟1.計算到期值:原始票據面額+票據利息

步驟2.利用到期值折算至今(ex:期間6個月,已過1個月還剩5個月),以借款的到期值扣出期間貼現利息取得現金數額

步驟3.最後平衡即可(別忘了享受1個月的利息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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